病人自主權立法介紹: 『病人自主權利法(以下簡稱病主法)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規,也是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適用對象也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,擴大到五款臨床條件皆適用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,來表達當自己處於這五款臨床條件時,要接受、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選擇自己想要的結局。 除了預立醫療決定所賦予的特殊拒絕醫療權外,病主法也進一步提升了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知的權利,相較於之前醫療法第 63、64 條規定,病主法更強調告知「病人本人」的重要性。』
病人自主權立法介紹:
『病人自主權利法(以下簡稱病主法)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規,也是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適用對象也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,擴大到五款臨床條件皆適用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,來表達當自己處於這五款臨床條件時,要接受、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選擇自己想要的結局。 除了預立醫療決定所賦予的特殊拒絕醫療權外,病主法也進一步提升了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知的權利,相較於之前醫療法第 63、64 條規定,病主法更強調告知「病人本人」的重要性。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