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: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之權利均一視同仁,不因您的種族、年齡等給予不同醫療上之待遇。
第二條: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。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,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第三條:秉持「病患為醫療主體」的概念,在您住院期間,本院醫師於診治時,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、主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
第四條: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。
第五條: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,本院依規定,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,再簽具之前,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,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。但若情況緊急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規定,得先為病人手術。
第六條: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,請告知本院。
第七條:本院應您的親屬、陪病家屬之要求,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,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,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、或您的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處理。
第八條: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,您可以向護理站索取「預立醫療代理授權書(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稱為: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)」,預先指定代理人,填寫此份授權書(委任書)之目的在您無法表達意願時,可以由該代理人代替您參予相關之醫療決定。
第九條:本院為教學醫院,為促進醫學教育,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,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。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、測試等相關活動。您的拒絕,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。(教學醫療適用)
第十條: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一、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、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二、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三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四、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五、人體試驗。
六、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顧,不在此限。
七、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八、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九、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第十一條: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並獲得其書面同意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第十二條: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第十三條: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第十四條:關於出院手續,請先至病房護理站繳交先前租借之用品完成後、病房行政人員會給予出院通知單,通知您到一樓(1)、(2)櫃檯繳費,接著您再到藥局領出院後用藥、即完成出院手續。
第十五條: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,可向本院申訴(院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