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計畫申請及經費補助辦法

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日期:2023-06-08,第8版

1.目的:為鼓勵院內同仁參與研究提昇本院學術風氣,並使各類研究的申請、審核、設備材料請購、費用核銷管制、成果評估、獎勵等各項作業之管理有遵循,特訂定本辦法。

2.範圍:凡屬生物醫學研究、臨床醫學研究、醫療行政研究以及動物實驗等均適用之。

3.權責:醫學教育委員會、教學研究部

4.內容: 

4.1研究計畫申請資格:

4.1.1計畫主持人:須為本院專任員工且前次申請之研究計畫已完成結案報告,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。

4.1.1.1專任主治醫師;住院醫師必須有主治醫師指導下始可申請。

4.1.1.2本院任職滿2年以上之醫事、行政人員。

4.1.1.3過去曾在相關領域SCI、SSCI之雜誌發表過研究計畫且擔任第一、通訊或責任作者、護理部護理長級以上人員、其他單位組長級以上人員,均不受4.1.1.1及4.1.1.2本院任職2年以上之限制。

4.1.2協同主持人:院內、外具該計畫相關專長者。

4.1.3計畫聯絡人:須為本院專任員工,負責計劃之院內外事務之聯絡。

4.2研究計畫申請:

4.2.1於每年8月31日以前提出次年度之研究計畫申請,填寫表單7.1「YZH-CA12-4-GE-002研究計劃申請書」。

4.2.2計畫執行期間為下一會計年度,即次年1月到12月31日。

4.2.3補助金額:

4.2.3.1專任主治醫師:新台幣30萬元為上限。

4.2.3.2其他人員: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。

4.2.4以未獲院外研究計畫補助者為優先。

4.2.5申請本院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之計畫主持人,在前一案尚未繳交結案報告前,不得再申請本院其他案之研究計畫補助

4.2.6申請本院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之計畫主持人,若前一案已繳交結案報告,但未完成投稿前,會列入申請新案評估範圍內。

4.2.7跨科部合作之研究計畫,以計畫主持人申請為主,不得以同一計畫重複申請。

4.2.8已獲院外政府、學術合作機構或其它私人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案,不得再以同一計畫內容向本院重複提出申請補助。跨機構合作整合型研究計畫於本院執行之子計畫不在此列。

4.2.9研究經費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,並依附件6.1 2023年3月30日修正之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」之計畫申請規定填寫所需經費項目。

4.3研究計畫審核:

4.3.1研究計畫以一年完成為原則,若計畫執行需要,最多不超過二年。

4.3.2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、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、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、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之合理性,並應參酌過去研究表現或計畫案執行優劣情形予以考量。

4.3.3每篇計畫由2-3位委員進行審查,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審查會議中進行口頭簡報,審查結果於會議後通知計畫主持人。

4.3.4期中報告:於6月30日前,提出表單7.2「YZH-CA12-4-GE-003研究計畫期中審查表」送交教學研究部

4.3.5期末報告: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,提出表單7.3「YZH-CA12-4-GE-004研究計畫成果報告」送交教學研究部,必要時安排計畫主持人於醫教會進行期末口頭報告。

4.3.6計畫案均需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核通過,並交通過證明影本至教研部,繳交證明後始可申請經費。

4.4研究計畫終止、延期及變更主持人:

4.4.1研究計畫因故須申請終止、延期或變更主持人時,須填寫表單7.4「YZH-CA12-4-GE-005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」,審查通過後,使得終止、延期或變更或撤銷。

4.4.2 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離職,需申請計畫主持人變更或提出結案報告,若無法完成,已補助之研究經費應全數追討繳回院方。

4.4.3終止:研究計畫已開始進行,因故無法繼續進行之情況,須提出變更申請。

4.4.4延期:研究計畫因故須延長執行時間,須提出變更申請,惟延期不可超過1年。

4.4.5變更主持人:研究計畫因故,如主持人離職、工作調動等原因,須提出變更申請。

4.5設備、材料等之請購:儀器設備由採資材室購買,需登列財產。消耗性之研究材料,則由計畫主持人自行採購。

4.6經費核銷及管制: 

4.6.1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,應配合本院會計年度使用,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。

4.6.2未能依4.3.4、4.3.5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,全數追回研究經費,惟有特殊原因並經簽准者,不在此限。

4.6.3主持人檢具支付憑證、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匯款帳戶資料,依院內請款規範申請核銷,且須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。

4.6.4超過會計室公告當年申請期限或該研究案執行期限者,無法進行核銷。未完成申請之剩餘經費由院方全數收回,不得異議,惟有特殊原因並經簽准者,不在此限。

4.7研究成果獎勵:研究成果發表可依本院「YZH-CA12-2-GE-003學術論文發表獎勵辦法」申請獎勵。

5.實行和修正:本辦法於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審查、修訂,呈報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6.附件:

6.1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,https://theme.ndc.gov.tw/lawout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020

7.表單:請至院內網站>SOP>醫學教育委員會 下載使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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