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習生(代訓人員)管理辦法
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日期:2023-02-14,第3版
1.目的:為使本院實習生(代訓人員)之管理作業有所遵循,特定此辦法。
2.範圍:所有以實習、見習、代訓身份至本院之在校生或他院代訓人員。
3.權責:各單位主管、人事室、圖書館、庶務組、教學研究部。
4.內容:
4.1實習(代訓)申請:
4.1.1凡申請至本院實習(代訓)者需出具正式公函,註明實習(代訓)職類、單位、時間,由教研部會簽實習(代訓)單位、人事室並經院部核准後,方可接受該實習。
4.1.2實習(代訓)合約書內容需符合教學醫院評鑑基準,載明訓練時數或期程、師生比、實習保險等項目,並依據校方實習計畫(代訓計畫)及規定雙方簽訂實習(代訓)合約;有關實習(代訓)費用及指導費依本院規定酌收。
4.1.3申請至本院實習(代訓)之院校名單,應於1個月前確認實習生(代訓人員)之名單,以利安排相關作業。
4.1.4依本院感控相關規範,於報到日前提供實習學生(代訓人員)應檢附之體檢及疫苗施打證明。
4.1.5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學校或機構應誠實告知本院,如因案通緝在案者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、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、或各單位所規範之特殊規定,並由本院決定是否可接納實習、代訓。
4.2報到及離院手續辦理:
4.2.1實習生(代訓人員)需於第一天8點30分到教學研究部報到,並至人事室辦理臨時證明,並填寫相關表格,如個資同意書、切結書、資料卡等。
4.2.2實習生(代訓人員)於訓練結束當天到教學研究部辦理離院手續,完成圖書館及人事室簽核
4.3訓練期間規範:
4.3.1訓練期間應遵守本院之工作規則。
4.3.2訓練期間應在學校實習老師或本院單位同仁指導下,使得操作儀器及進行醫療行為。
4.3.3出勤規定:
4.3.3.1應依規範時間確實到單位。
4.3.3.2請假需依請假規定向實習老師或單位主管報告。
4.3.3.3請假後是否補班,依各院、校系出勤規定處理。
4.3.4服裝儀容、髮型應保持乾淨清潔,並依單位規範穿著。
4.3.5訓練期間所接觸之相關作業及病人病情等事項均不得對外公佈,若有造成本院之損害,實習生(代訓人員)及學校(院所)應負連帶賠賞之責任。
4.3.6訓練期間相關作業、評核依實習計畫執行,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。
4.4福利
4.4.1實習(代訓)期間,訓練日當天供應一餐。
4.4.2享有本院就醫優待,相關優待規定依「員工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」。
4.4.3住宿
4.4.3.1醫事職類實習生可申請醫院所提供之宿舍。
4.4.3.2住宿期間須遵守醫院所規範之宿舍管理規則,並共同維護宿舍安寧、安全及清潔。
4.4.3.3無法遵守醫院所規範之宿舍管理規則者,院方得以取消申請資格,予以退宿。
5.實行和修正:本規則於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審查、修訂,呈報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6.附件:無。
7.表單:請至院內網站>SOP>醫學教育委員會 下載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