門診服務 Q&A

(一)醫師通常都會準時看診,但有時因特殊狀況而無法及時趕到,門診人員會在診間外電子看板上說明醫師遲到的原因與大約時間。

(二)掛號時所告知的就診時間,是估算的大約看診時間,實際上會因為當天就醫的病人情況而變化,如果已過了就診時間,尚未輪到,仍請耐心等候,依序就醫。

依本院規定,將依過號原則安排看診,所以如果您到候診區發現號碼燈所顯示的號碼已超過您的號碼,請先插卡報到並等候叫號。

由於個人的狀況可能變化,醫師須要診視以後,才決定給予適當的藥品,所以仍須依序就醫。

(一)複診者請提供您的病歷號碼或是身分證字號,由診間人員協助查詢。

(二)初診者請務必先到掛號櫃檯辦理初診報到手續。

(一)依醫療法規定醫師必須親自診治病人才可以開藥品處方,不可以由他人替代拿。

(二)但若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,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,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,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,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,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,確信可以掌握病情,始能開給相同方劑:

  • 行動不便,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。
  • 已出海,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,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。
  •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。
  •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。
  •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。

先到預定看診時間較早之科別看診。
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,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,應繳驗下列文件:

  1.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(以下稱健保卡)。
  2.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,得免繳驗。

前項第二款文件,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,得以戶口名簿影本、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或切結文件代之。

若您的慢性處方箋不慎遺失或逾期,依健保規定您必須再次就診,請於藥品用完時掛號,醫師重新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。
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,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出具切結文件,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:

  1.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。
  2.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。
  3. 罕見疾病病人。
  4. 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。
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,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,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,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。

儘可能請原診治醫師開立,急診依當日值班醫師為主,若已開立過需加開份數請至掛號批價櫃檯。

(一)本人申請:公家機關核發有照片之證件正本(如: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)。

(二)代理人申請:

  1. 申請人公家機關核發有照片之證件正本(如: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)。
  2. 代理人公家機關核發有照片之證件正本(如: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)。
  3. 申請人委託同意書。

(三)法定代理人申請:

  1. 未成年申請人健保卡正本。
  2. 未成年申請人身分證正本(或戶口名簿正本)。
  3. 法定代理人公家機關核發有照片之證件正本(如: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)。

看診前約二個月期間內皆可預約掛號,如果臨時無法到診,請於看診前一天以網路掛號、人工預約電話或到掛號櫃檯辦理取消掛號,以增加本院作業之便利性。

可以。採用網路預約時請先用身分證號碼代替病歷號碼;電話預約時,請準備好病患基本資料,如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、電話、地址及預掛那一科別,依序告知掛號人員,即可完成掛號手續,並於看診當日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,至掛號批價櫃檯填寫「初診病歷專用紙」,再辦理初診報到手續,請於現場掛號截止前15分鐘完成報到手續。

是的,請直接至診間候診,並請插卡報到,報到完成後即可依燈號看診。惟初診患者須先至掛號櫃檯辦理初診報到手續。

請備妥護照正本或居留證、健保IC卡,在台灣居住地址及聯絡電話,至掛號櫃檯辦理掛號手續。

若您忘了帶健保IC卡就醫,請就診當日先以待補卡結帳繳費。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(不含例假日)持收據正本、健保IC卡、身分證件及其他優待證件,於批價櫃檯辦理退費手續。

若您忘了繳費,請儘量在就診當日補繳。醫師所開處方只保留三日。同時就診兩科或兩診以上者,請記得每次均需結帳。

可上本院網站,依醫療服務之「看診病症參考」協助您做初步判斷。